好景不长,这段婚姻很快暴露出问题。程月贞进门后才发现,张静轩已有元配妻子,自己不过是小妾,连名分都没有。更让她难以忍受的是,张静轩虽为太监,但大男子主义思想并未被阉割,在家中要求绝对主导地位,稍有不顺便对程月贞拳脚相加。程月贞曾在风月场摸爬滚打多年,见多识广,并非逆来顺受之人。两人经常针锋相对,争吵不断。从晚清到民国,他们的矛盾在打打闹闹中不断升级。1912年冬的一天,两人再次发生激烈争吵。恰逢有客来访,好面子的张静轩强压怒火,笑脸相迎。客人走后,他铁青着脸冲进柴房,捞起一根木棒,扒下程月贞的裤子,照着她的臀部狠狠抽打。程月贞疼得连连求饶,但心中已下定决心要离开这个火坑。趁张静轩外出,程月贞收拾细软,躲到姐妹家中。张静轩回家发现人去楼空,慌忙派人四处寻找。而程月贞则一纸诉状将张静轩告上法庭。 这起太监与妓女的离婚案立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。程月贞聘请了当时刚获得民国第一号律师证的曹汝霖作为代理律师。在诉状中,程月贞提出三个离婚理由:一是张静轩身为太监,不能人道;二是张静轩故乡有妻,构成重婚;三是张静轩对自己实施虐待。主审此案的是京师地方审判厅推事林鼎章。庭审开始时,林鼎章以程月贞与张静轩已结婚两年多为由,驳回了前两个离婚理由,并以证据不足驳回第三个理由。眼看离婚无望,曹汝霖抓住张静轩言语中的漏洞发起反击。当张静轩提出要追回为程月贞所出的赎身银时,曹汝霖立即指出:民国法律明确禁止人口买卖,“赎身”一词涉嫌拐卖人口。张静轩慌忙改口称那是借款,曹汝霖又依据民国《暂行民律草案》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反驳:婚姻成立后债权债务主体合并,夫妻间的借款成为共同债务,相当于自己欠自己的钱,无需返还。关于程月贞带走的金银细软,曹汝霖辩称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需先分割家产再讨论返还,与离婚本身无关。
经过三天审理,林鼎章当庭宣判:准予张静轩与程月贞离婚,程月贞无需归还赎身钱款及带走的财物。这一判决在当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。首先,它彰显了婚姻自由、离婚自由的法律精神。法律将婚姻解除权赋予当事人本人,而非国家强制,标志着封建婚姻制度的松动。其次,判决明确否定了“赎身”概念,体现了对人格尊严的尊重。最后,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认定,为后来的婚姻法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。这起案件使曹汝霖名声大噪,成为京城家喻户晓的大律师。而程月贞虽然跳出了婚姻的火坑,却未能摆脱生活的噩梦,据记载她后来又回到了石头胡同的妓院。这桩太监与妓女的离婚案,不仅在当时引发轰动,更在中国法制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。它见证了民国初期女性意识与法制观念的觉醒,成为婚姻自由道路上的重要里程碑。在那个新旧交替的时代,这起看似离奇的案件,实则承载着深刻的社会变革意义。